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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指逾50萬藍領移工退休無保障 勞動部回應了

本文共695字

經濟日報 記者歐芯萌/台北即時報導

監察院19日上午指出,我國自2005年起實施勞退新制,讓勞工退休金可以「累積帶著走」,但藍領移工適用勞退舊制,必須在同一雇主工作滿一定年限才能領退休金,估有超過50萬名在台藍領移工退休無保障。勞動部晚間回應,若藍領移工確有成就退休條件事實,雇主仍應給付勞退舊制退休金,不影響勞工權益。

我國自2005年起實施勞退新制,讓勞工退休金的累積,不因轉職,或公司歇業、倒閉而中斷。但藍領移工適用勞退舊制,必須在同一雇主下工作滿一定年限才能領退休金,退休門檻高,較無保障。監察院請勞動部因應環境變遷與移工在台年限放寬,檢討法令並評估是否涉及差別待遇。

對此,勞動部表示,適用《勞基法》的勞工,無論本國籍或外國籍,皆有該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之退休金制度保障。

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2006年12月5日發布勞動4字第0950109148號令釋,考量藍領移工在台工作有年限規定,大多數勞工不會成就退休要件,可不計入勞工退休準備金(勞退舊制)之提撥範圍。若藍領移工確有成就退休條件事實,雇主仍應給付勞退舊制退休金,不影響勞工權益。

勞動部提到,勞退新制自施行以來,除本國籍勞工,後續考量與我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而在我國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以及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國人,以在我國長久居住發展為目的者,已陸續納入勞退新制適用對象。

勞動部表示,有鑑於時空背景多有變化,移工政策亦有調整,勞動部將依據監察院調查報告所指出,包括衡酌憲法保障勞工之基本精神、支持中小型經濟事業發展的政策方向,以及國際勞工公約等,在保障勞工權益前提下,配合國發會人口及移民政策之整體規劃,持續檢視我國勞工退休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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