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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中華鯤鵬會違人民團體法 限期改善否則解散

本文共606字

中央社 記者高華謙台北14日電

台灣經濟民主連合今天表示,中華鯤鵬會長期配合中國對台統戰。內政部指出,中華鯤鵬會沒有依法定期召開理、監事會及會員大會,違反人民團體法,限期6月6日前改善,否則將予以解散處分。

台灣經濟民主連合(簡稱經民連)今天上午召開記者會,指「中華鯤鵬會」長期配合中國對台統戰,牽線台灣大學生赴中國參與具政治意圖的交流營隊,並持續借用國立大學場地進行招生說明,形同在台灣高等教育機構內推動中共統戰認同工程。

經民連說明,鯤鵬會也在官方網站協助宣傳中國國台辦所頒布的「台灣學生獎學金管理辦法」,此辦法條文明定受獎學生須「認同一個中國」、「擁護祖國統一」,暴露鯤鵬會做為中共統戰代理人角色本質,相關行為應已抵觸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未經許可政治合作的規範,陸委會與內政部應依法調查開罰。

內政部指出,經查,中華鯤鵬會沒有依法令及章程規定,定期召開理、監事會及會員大會,目前會務運作不符人民團體法規定,內政部已於5月13日依人民團體法第58條規定核予警告處分,並限期6月6日前改善,如不改善,將予以解散處分。

內政部強調,至於中華鯤鵬會申借學校場地及辦理學生交流營隊涉及統戰行為,事涉教育部權責,將移請教育部查明。

根據人民團體法第58條規定,人民團體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進行4種處分,包括撤免其職員、限期整理、廢止許可、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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