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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創條例22條最快年底實施 把關台積電赴美加碼千億美元投資要「N-1」

經濟部表示,產創條例第22條須待子法於半年內修正完成後,再由行政院一併公布實施日期。 聯合報系資料照
經濟部表示,產創條例第22條須待子法於半年內修正完成後,再由行政院一併公布實施日期。 聯合報系資料照

本文共753字

經濟日報 記者江睿智/台北即時報導

產創條例第22條雖獲三讀通過,但實施日期尚未發布。經濟部表示,須待子法於半年內修正完成後,再由行政院一併公布實施日期。以此推算,最快於今年底前實施。在美國川普2.0,台積電(2330)日前宣布赴美加碼投資千億美元,預料將會適用新法。

針對台積電赴美投資,外界擔憂是否技術外流,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將適用「N-1」。依目前規定,一般對外投資,半導體並無明文要「N-1」,但立院三讀通過產創條例第22條中,已明訂若「影響國家安全」、或「對國家經濟發展不利影響」,可不予核准對外投資。官員表示,可藉由此條文做為台積電赴美審查依據,落實「N-1」。簡言之,將藉由第22條要求台積電赴美投資落實「N-1」。

原本產創條例第22條子法「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第6條規定,國外投資有影響國家安全、對國家經濟發展有不利影響、違反國際條約或協定之義務、侵害智慧財產權、違反勞動基準法引發重大勞資糾紛尚未解決、破壞國家形象等六種情事,主管機關得不予核准對外投資。

立法院剛通過的產創條例,則將不予核准的情況提升至法律位階,並新增罰則。第22條明訂,公司申請對外投資,若認定,一、影響國家安全;二、對國家經濟發展不利影響;三、影響政府遵守所締結之國際條約或協定;四、有違反相關勞動法規引發重大勞資糾紛未解決;有上述情況,得全部或一部不予核准或為附款之核准。若核准對外投資後,公司經營仍有上述四情況,中央主管機得令其改正,情節重大,還得撤回投資。

新法還增訂罰則。官員表示,過去違反投資規定並無罰則,三讀條文也增訂第67條之3,明定公司未申請核准實行投資者,處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等規定;公司實行國外投資後,公司若影響國家安全、對國家經濟發展有不利影響等,屆期未改正、停止或撤回投資者,得按次處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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