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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委員會17日審查《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法草案》,國民黨與民眾黨立委聯手推動,主張應恢復勞工七天國定假日,並以法律位階明確規範放假日數,以保障勞工權益。內政部部長劉世芳回應,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已符合相關法律規範,新增放假日數須考量整體國家利益,建議凝聚社會共識後再行規劃。
劉世芳表示,目前紀念日及節日的名稱、日期及放假規定,是依行政命令規範,共包含12個紀念日、6個民俗節日及9個特定節日,目前立法院審查的多項提案中,各版本對紀念日與節日的定義、數量及放假方式意見分歧,部分版本主張僅列出放假日,而另一些則涵蓋節日名稱、慶祝方式及補假規定。
劉世芳指出,現行全國性放假日包含元旦、和平紀念日、國慶日、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農曆除夕及兒童節等共11日,若加上例假日,全年總放假日數已達115至116日,符合過去立法院決議。此外,勞動節、軍人節及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等特定節日,也依特定身分規範放假。
部分立委提議將調整上班日納入法案,但劉世芳認為,上班日安排涉及各行各業運作,應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勞動部依主管規定處理,而非由法律硬性規範。
劉世芳強調,目前《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已確保全國放假日趨於一致,公務員與勞工的工時與休假則分別依相關法規處理,由於放假日數的調整影響甚鉅,仍須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進行通盤評估,未來將視社會共識,進一步規劃適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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