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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長高虹安陷貪汙案,台北地院認定不法所得為11萬6514元,判處7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台灣高等法院認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之虞,裁定停止審理,聲請憲法法庭判決,憲法法庭昨裁定不受理。國民黨立委翁曉玲對此表示,憲法法庭並未違反憲法訴訟法。
高虹安涉犯貪汙詐領公有財物、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官司仍在進行。台灣高院認為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違反憲法法庭關於法規範不得違反明確性原則的解釋,牴觸憲法第18條規定,裁定停止審理,並聲請憲法法庭判決。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對於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高院聲請釋憲,是否有違憲訴法,翁曉玲說,此次憲法訴訟法修法,要求憲法法庭開會評議人數至少要有10人,9人才能做成暫時處分或是憲法判決,人數要求限於暫時處分跟實體憲法判決。但是,對於程序上不受理的部分,不在此次修法的規範裡。
翁曉玲表示,此次修法採民眾黨版,現任8名大法官依照現行法規,做成不受理的決定,沒有違反憲訴法。此次修法是在倉促下,通過民眾黨版,若依她提出的版本,不論是受理、不受理,至少要有10位大法官參與評議,才會出現可在僅8名大法官的情況下,不受理高院提出的釋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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