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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復興工程段魏姓幫工程司,涉嫌利用擔任監工,負責考核、審核復興段相關工程的法定職務,向初次承包油漆工程的林姓廠商,收取每期工程款4%的賄款,作為不予刁難及加速請款的對價,2013年4至6月間,4度收賄共50萬元,遭新北地檢署依貪汙治罪條例職務上收賄罪起訴。
該名魏姓幫工程司,先前便曾在2010年間擔任工務員時,刻意刁難標案廠商工程款,伺機索賄50萬元;後來升任幫工程司,又在2019年間,暗示廠商自己兒子缺錢養病,藉此收賄5萬元,均遭檢方依涉犯貪汙條例起訴。
檢調另查出魏男以類似手法,於2012年一工處辦理「台7線羅浮橋油漆改善計畫」公開招標,事後林姓廠商以2855萬8200元得標,由魏男擔任監工。林姓廠商為求履約期間陳報資料的核備、估驗計價審定及核銷撥款能迅速、順利完成,以降低資金壓力,於是著手行賄魏男。
魏、林2人則議定,每期工程款匯入後,隨即以工程款4%作為魏男護航的對價,前後共4次相約開車停放在路邊,以現金交付6到20萬不等的賄款,前後共計行收賄50萬元。但2人在偵查中自白,魏男另自動繳回犯罪所得,2人因此獲檢察官求處減刑或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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