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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部務會報今通過「公共下水道汙水處理廠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國土署表示,自2016年2月發布施行至今,8年來首度啟動檢討,修正包括簡化行政程序、擴大鼓勵再利用對象及強化運作管理機制3大面向,有助國內下水道事業廢棄物轉化為再生資源。
內政部表示,目前實務案例中,汙水下水道產生的汙泥,已可作為水泥生產輔助燃料,或加工成景觀工程用的輕質粒料等再利用,為鼓勵民間投入參與資源再利用意願,以帶動周邊產業鏈發展,讓公共汙水下水道系統成為一個循環經濟體系,簡化既有廢棄物再利用申請程序,可向地方環保單位申請,優化整體運作安全管理機制,改善實驗計畫及許可申請耗時情形。
國土署副署長於望聖表示,這次修法也新增業者可將產生事業廢棄物當成肥料、材料、燃料等進行再利用,並將再利用技術可行且有實績者納入新增附表中,讓廠商可自行依據附表規範再利用,同時鼓勵及推動資源再生產業發展,修正延長再利用產品為商品檢驗法第3條規定公告應檢驗產品,再利用許可期限可由3年延長至5年。
於望聖表示,為追蹤督導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情形,同步新增再利用產品品質及再利用後剩餘廢棄物處理方式的規定,要求廠商必須至環境部「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線上申報,內政部也會透過此系統掌握相關資訊,以維護環境安全及民眾健康。
內政部表示,該公共下水道汙水處理廠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日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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