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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雪燕遭解職 內政部:公職均應放棄他國國籍

本文共497字

中央社 記者賴于榛台北6日電

內政部今天表示,南投縣前議員史雪燕因未依國籍法規定,在就職前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的國籍,並於就職之日1年內完成放棄並提出佐證資料,內政部已於12月2日依法解除其議員公職。

媒體報導,陸配史雪燕因國籍問題,內政部函文要求南投縣議會解除史雪燕的議員公職。南投縣議會今天解釋,議會無權解除議員職務,解職是內政部職權,且內政部已來函告知對史雪燕解職。

內政部下午透過新聞稿表示,史雪燕未依國籍法規定於就職前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的國籍,並於就職之日1年內完成放棄並提出佐證資料,為確保中華民國國民擔任公職者,負有國家忠誠義務,內政部已於今年12月2日依法解除其議員公職。

內政部重申,為避免民眾兼具外國國籍者,擔任民選公職人員情事發生,因此已於民國98年3月30日及113年11月12日二次函請各級民意機關及縣(市)政府於相關人等就職前,告知如兼具外國國籍,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之國籍,並於就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內政部說,規定是基於公務人員與國家恆處於特別緊密的忠誠、信任關係,因此從制度上排除發生忠誠義務衝突的情形,簡言之,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以外的國籍,均應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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