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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安法修法最高罰150萬 各級承攬人責任加重

本文共1027字

中央社 記者吳欣紜台北7日電

工地常有工程層層外包或承攬情況,發生職災時卻難追究責任,勞動部今天宣布修正職安法,除提高罰則上限至新台幣150萬元,也修法加重事業單位、各級承攬人安全管理責任。

職業安全衛生法更名上路滿10週年,然而近年每年仍有200、300人因職災死亡,勞動部啟動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法,盼從源頭預防職災。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署長鄒子廉今天指出,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法草案已正式預告,預告期60天,四大重點包含強化營造工程源頭防災、加強事業交付承攬安全管理、提高違法處罰上限額度以及擴大公布違法雇主及罰鍰金額。

鄒子廉表示,安全衛生應從源頭防災管理,台灣營造業從業人員雖然不多,但災害發生率卻很高,希望工程業主必須重視安全衛生,這次參考了國外法規、政府採購法等規定,要求民間工程的業主在工程開始前就必須先做工程規劃及施工的風險評估,並針對風險編列安全衛生經費,讓營造廠承接時有計畫跟經費來遵循職業安全衛生。

鄒子廉舉例,台中捷運去年發生事故,媒體對某建設公司也多批判,建設公司應前端投資職業安全衛生,後續的風險也比較好管控,這次修法確實會對工程業主產生衝擊,後續會訂定指引及教材,讓工程業主可以遵循。

鄒子廉說,現在是多工、專業時代,工地常有承攬商交付工程給再承攬商、再承攬商再交付給再再承攬商情況,然而多數承攬人都只有從中獲取經濟利益卻沒有善盡職安衛管理責任,若中間有人偷懶不重視職安就可能會發生職災,因此這次有修法加重各級承攬人明確的安全管理責任,以防止職業災害發生。

另外,鄒子廉說,近年常有事業單位將其工作場所、設備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而發生職災案例,像是太陽光電業者承租廠房屋頂設置發電設備,但出租廠房屋頂的事業單位卻沒有善盡危害告知責任,導致他人從事相關屋頂作業時發生職業災害。

鄒子廉說,這次修法明定,事業單位如果將其工作場所、設備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時,應於事前告知該人其場所、設備危害因素及安全衛生相關注意事項。

現行職安法裁罰額度、強度都遠低於其他監管法規,即便發生重大職災最高也僅能罰30萬元,鄒子廉說,考量台灣中小、微型企業多,這次修法決定提高罰鍰的上限額度、提高至150萬元。

另外,鄒子廉說,這次修法讓職安法明確授權勞動部可以公布已遭裁罰的事業單位,相信留下紀錄可以讓各界更關切台灣安全衛生發展,「公開是為了讓業者做更好的職安預防」,盼能減少職災事故發生。

鄒子廉說,職安法預告期為60天,60天後將繼續進行後續法制作業,目標下會期能送至立法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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