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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金屬加工廠偷排重金屬廢水 最高可罰600萬元

本文共493字

中央社 記者張雄風台北4日電

環境部今天表示,查獲台南一間金屬加工廠,將未經處理的含重金屬酸性廢水導入化糞池後偷排到廠外,依法可罰新台幣6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令停工或停業。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查獲台南市鹽水溪流域沿岸一家金屬加工廠將廠內製程廢水未經廢水處理設施妥善處理,直接導入化糞池後排出到廠外,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告發,依法可處罰6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

環管署表示,當南區環境管理中心督察人員執行金屬加工廠督察時,發現該廠的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為印刷輔助業,但實際上從事金屬板蝕刻製程,其從事金屬及其製品表面以其他化學處理,屬於水污法列管的金屬表面處理業,應依規定取得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才可排放製程產出的廢水。

環管署進一步說明,該廠製程產出廢水為含有重金屬的酸性廢水,但卻沒有經過任何處理的蝕刻製程廢水,經由廠區後方地版的排水孔,將廢水導入化糞池後直接排出到廠外。

環管署呼籲,事業對於所從事生產製程是否需申請相關環保許可文件,可逕洽各縣市環境保護局詢問,申請後並依許可妥善操作相關設備,不得任意排放未經處理廢水污染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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