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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擬修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增訂再生能源設備登記證到期後「強制拆除」條款,違者最高罰150萬,且將溯及既往,估計包括現有地面型及屋頂型光電、約上萬家大型及家戶型案場皆適用。
此外,針對達一定規模之新建物,必須設置一定比例太陽光電,此次修法也將要求管委會須負起維護、及回收光電板之責任,並且訂有罰則,影響層面擴大。
經濟部能源署官員表示,此次修訂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目的是強化「後市場管理」。有兩大修法重點。第一是增訂第4條之一,明訂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再生能源發電業執照、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文件,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註銷或因其他事由失效者,設置者應將其設備拆除或依主管機關指定適當措施處理。違者可罰30萬至150萬元,限期未改善可連續罰。
官員坦言,此條款主要是針對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至於風機興建多在國有地上,合約已明訂到期要恢復原狀。
據了解,此條款之實施也將溯及既往,換言之,目前至少上萬家的大型地面、屋頂型、或是小型家庭自用等案場,到期後都要強制拆除,以利回收。
第二是針對未來實施的一定規模以上新建物須設置一定比例太陽光電,亦加強後市場管理,增訂12條之二,要求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應負起管理及維護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責任,光電設備登記證到期後也要負責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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