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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教總今日召開記者會指出,教育部日前勘誤的教師解聘辦法中,有涉及校園霸凌事件行為人涉及複數身分時的調查程序變更,可說是以「勘誤」偷渡「修法」。對此,教育部回應,本次勘誤所刪除的內容,在同日發布的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中已有明定,屬法規錯漏或誤植,並不涉及實質修正。
教育部今年4月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校園霸凌防治準則」,後續9月以函勘誤3條的條文內容,全教總今日召開記者會指出,其中第58條「勘誤」後的文字為:「行為人同時包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之校園霸凌事件,學校應併案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調查⋯⋯」結果勘誤後把「校長」兩字刪除,這已經涉及程序變更,可說是以「勘誤」偷渡「修法」。
教育部回應,解聘辦法第58條規定:「行為人同時包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教職員工及學生之校園霸凌事件,學校應併案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調查⋯⋯」,惟現行對於校長涉及霸凌之調查,是由主管機關為之,本來就沒有學校依解聘辦法辦理的問題。
教育部提及,與解聘辦法同日發布的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5條第5項,也已明定行為人同時包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時,由主管機關併案準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所以配合勘誤刪除「校長」2字。因此,有關本次解聘辦法的勘誤,屬法規錯漏或誤植,爰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並不涉及實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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