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共616字
行政院持續推動稅法修正,明天擬拍板「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兩大重點,首先是授權地方政府得視產業需求,自行決定是否停徵電影等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娛樂稅,但要訂期限,並報財政部備查,其次是調降多數項目的法定稅率。
娛樂稅為地方稅,是地方自治重要財源之一,去年稅收18.9億元,今年有望再創新高,但近來又有廢止娛樂稅的討論聲量,財政部與地方政府開會後,共識為不該廢止但可調整稅率。
由於實務上地方徵收率都在各項目的法定稅率上限以下,因此沒有稅損問題。比如,現行本國語言的電影法定稅率上限為30%,但實務上目前最高僅課徵1%,外國語言片法定稅率上限60%,但目前最高僅2.5%。
根據財政部預告的草案,國片、外國片的電影上限稅率將一律調降為15%,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等各種表演,從現行30%降至15%。
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由最高5%降至2%;各種競技比賽從現行10%降至5%;舞廳、舞場從100%降為50%;其他經財政部公告屬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者,最高不得超過25%,譬如娃娃機等,高爾夫球場法定稅率則維持維持最高不得超過20%。
另外則是明訂,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產業發展、政策需要及財政狀況,停徵藝文活動或競技比賽的娛樂稅,且要定明實施期限,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其餘修正包括調整其他娛樂場所定義、刪除娛樂票由主管稽徵機關統一印製編號發售等。
※ 歡迎用「轉貼」或「分享」的方式轉傳文章連結;未經授權,請勿複製轉貼文章內容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