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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優先區10月上路 區內行人可全寬通行、穿越道路

「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修正案預計10月1日上路。 聯合報系資料照
「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修正案預計10月1日上路。 聯合報系資料照

本文共583字

聯合報 記者周湘芸/台北即時報導

「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修正案預計10月1日上路,規定行人優先區內行車不得超過20公里,並禁止按鳴喇叭。配合條例上路,交通部今預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修正草案,增訂汽車及慢車行駛於行人優先區應依速限減速慢行,並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行人於行人優先區可於道路全寬通行,也可直接穿越道路,同步於10月上路。

立法院今年4月三讀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預計10月1日實施,內政部預告該條例的施行細則草案,規定行人優先區內,路口(段)應設置專用標誌、標線,行車不得超過20公里,並禁止按鳴喇叭,一般超速最重處2400元、嚴重超速最重處3萬6000元罰鍰。

交通部今預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修正草案,配合「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修正,及維護行人於行人優先區通行優先性及安全性,定明汽車及慢車行駛於行人優先區,應依速限減速慢行,並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交通部也說,「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原規定,行人應在劃設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道路應靠邊行走,並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新增行人優先區後,行人於優先區行走時可於道路全寬通行。

另外,交通部指出,原規定行人在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修改後,行人行走於行人優先區不在此限,可直接穿越馬路通行。

行人優先區起點標誌。圖/交通部提供
行人優先區起點標誌。圖/交通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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