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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中秋節為法定休假日 雇主應給假並發薪

本文共452字

中央社 記者楊淑閔台北12日電

17日就是中秋節,勞動部今天表示,此為國定假日,依法雇主應給予勞工休假,當天工資照給;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當天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如適逢例假或休息日,應補假。

為確保勞工權益,勞動部發布新聞表示,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將國定假日中秋節相關勞工權益做明確說明。雇主若違反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勞動部1955專線申訴。

勞動部並舉例說明,今年中秋節為星期二,勞雇雙方如果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雇主如需勞工在中秋節當天出勤,應徵得勞工同意,且應加發工資,也就是說,除原本約定照給的當天工資外,要在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以內再加發一天工資。

勞動部也說,如有超過8小時工作的時段,屬延長工作時間,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計給加班費。

若勞工的例假或休息日剛好與中秋節同一天,勞動部說,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而9月17日當日仍維持原例假或休息日性質,無須出勤,工資照給;至擇日補假的當天,性質為國定假日,如有出勤,應加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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