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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提新法 TikTok、臉書若不配合防詐最重可封網

本文共983字

中央社 記者賴于榛台北9日電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打詐新4法,要求一定規模的境外網路廣告平台業者須在台灣設法律代表人,違反情節嚴重者可降低流量,甚至封網;一定規模的定義將訂定子法確認,但TikTok、臉書、谷歌等都在預期範圍內。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打詐專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以及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3配套修法與立法,預計包裹送立法院審議。

打詐新4法重點之一是針對業者問責,尤其投資詐騙廣告氾濫,因此加強管理網路廣告平台業者。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規範,一定規模的境外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必須在台灣設立法律代表人「類落地」,配合台灣防詐。

草案規範,未來大型網路廣告平台業者若沒有設立法律代表人,或是不配合移除下架詐騙廣告,依法可罰新台幣25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且情節重大者可降低流量甚至限制接取。

數位發展部部長唐鳳出席政院會後記者會時說明,大型網路廣告平台業者若不配合下架詐騙投資廣告,將視情節經專家審議要進行流量管制或阻擋連結,因為無論是限速或是限制接取,都要看業者具體提供廣告的方式,才能確認跨境技術手段是否有效。

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出席政院會後記者會時補充指出,無論是限速或是限制接取,都是前控手段,政府必須審慎使用工具,加以民眾普遍使用境外大型網路廣告平台業者,若政府過度管制會影響便利性,就像臉書若是封網的話,將影響多數民眾資訊,因此必須非常審慎,透過專家審議機制為之,而此管制手段上路日期將由行政院定之。

至於境外大型網路廣告平台業者的認定標準,唐鳳說,將參考國際趨勢,待專法三讀後以子法公告。羅秉成也說,未來將表列境外大型網路廣告平台業者名單。目前預料TikTok(抖音國際版)、臉書、谷歌都在標準範圍。

羅秉成也說,要求大型網路平台業者設立法律代表人是彈性做法,法律代表人僅作為國內法律聯絡窗口,不用負擔任何責任,相關法律責任仍是由大型網路平台業者負擔;唐鳳補充指出,就算業者沒有提報法律代表人,政府可以採公告方式指定,仍具有法律效力。

各界關注TikTok未來是否也能設立法律代表人,羅秉成表示,TikTok總公司在新加坡,未來必須先確認是否符合其他法律條件,例如股權結構是否符合中資投資或外資投資規定,要如何取得許可等,目前都是在假設階段,必須待事實明確釐清後,法律條件完備,才能在台灣設置法律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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