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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法衝擊泰雅族? 國土署澄清:不影響既有權益

本文共739字

中央社 記者陳俊華台北30日電

媒體報導,指國土計畫法將衝擊泰雅族散居傳統。國土署今天說,報導絕非事實,105年5月前原住民族土地範圍既有建物的土地,無論劃設為何種國土功能分區,都可申請同意作為住宅使用。

媒體報導,預定明年4月30日將上路的國土計畫法規定,原鄉部落50公尺內建物相連不足3戶處將被列國土保育區,區內建物只能作住家使用,影響新竹縣散居的泰雅族族人不能經營民宿、店鋪等發展經濟。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透過新聞稿嚴正澄清,報導絕非事實,為照顧原住民族族人基本生存權益,就原住民族土地範圍內屬民國105年5月1日前既有建物的土地,無論劃設為何種國土功能分區,未來都可依內政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研訂「原住民族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同意作住宅使用,自可依民宿管理辦法規定,申請作為民宿使用。

國土署強調,農業發展地區第4類(農4)屬農村主要人口集居地區,與農業生產、生活、生態關係密不可分的農村聚落,因此該國土功能分區的劃設,須具備3戶以上為眾的群體型態。

國土署表示,有關散居泰雅族族人的居住及基本生活需要,內政部與原民會則透過「原住民族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研訂配套。目前草案除針對原住民族在105年5月1日前既有建物所在土地予以保障外,也延續現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一生一次」規定,名下無建築的族人得在原住民族保留地內的國土保育地區,申請居住使用。

國土署說,至於105年5月1日後的建物及部落未來新增發展需求,可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啟動辦理鄉村地區整體規劃,透過部落討論凝聚共識,就部落居住、經濟生產、公共設施等未來長期用地需求,核實評估需求後進行實質規劃,指認適宜發展的空間區位,或評估另訂因地制宜的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務實回應部落發展需要及符合原住民族傳統使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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