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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教評鑑辦法修正 改由中央主管機關訂項目程序

本文共418字

中央社 記者許秩維台北30日電

教育部修正高中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教評鑑辦法,評鑑項目、評鑑程序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以避免歧異,而評鑑結果也以通過制取代等第制。

教育部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為確保高中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辦理特殊教育的品質及成效,教育部已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評鑑辦法」,訂於4月29日發布。

教育部提到,為避免評鑑項目、指標歧異造成第一線教學人員行政負擔,特教評鑑項目、評鑑會組成、評鑑程序等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不再由各級主管機關各自訂定,以免造成歧異。

為兼顧特教評鑑功能及落實行政減量,教育部表示,特殊教育評鑑併同學校校務評鑑、幼兒園評鑑或校長辦學績效考評辦理時,將明定評鑑程序、評鑑人員及評鑑結果的處理等運作方式,而特教評鑑採書面檢視資料為原則,以落實行政簡化及減量。

教育部提到,特教評鑑以通過制取代等第制,特教評鑑結果不再區分等第,評鑑結果為通過者予以獎勵,未通過者,學校應研擬具體改善措施,主管機關應提供其必要輔導與資源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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