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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起身障特考三等四等考試 普通科目僅列考1科

本文共689字

中央社 記者陳俊華台北28日電

考試院會今天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修正草案,從民國114年起,這項考試三等、四等考試的普通科目都僅列考1科,三等考試專業科目則減考1科,以減輕應考人負擔。

考試院透過新聞稿表示,為兼顧機關用人實際需求及降低應考人負擔,經徵詢各用人機關意見,參照現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及高普考試應試專業科目彈性多元調整方案,修正身障特考三等及四等考試專業科目,調整部分科目題型與內涵,以及三等考試專業科目均減考1科。

另外,考試院說,修正三等及四等考試普通科目,將「國文(作文與測驗)」、「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2科,調整為「基礎能力測驗(作文、中華民國憲法及法學緒論)」1科。

考試院指出,僅在身障特考設置的5類科,包括三等考試「社會教育行政」、「都市計畫行政」、「醫用物理」、「保健物理」及四等考試「資訊工程」,因衡酌用人機關久未提報缺額,長期無相關用人需求,經用人機關同意予以刪除。

考試院說,為使用人機關業務所需的專業能力與進用人員學養背景相符,以利業務推展,依用人機關建議,比照高考三級考試,將三等考試「植物病蟲害防治」類科,拆分為「植物病理」及「昆蟲」2類科。

考試院表示,這次修正後,三等考試計34類科,都列考1科普通科目、4科專業科目;四等考試計40類科,都列考1科普通科目、3科專業科目。配合科目減列,修正三等考試成績計算方式,普通科目占20%,專業科目占80%;四等考試則維持各科成績平均計算。

考試院指出,為使應考人有所準備與因應,這次修正從114年考試開始適用,請有志加入公共服務行列的身心障礙者,留意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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