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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上市櫃公司應落實揭露團協簽訂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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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余弦妙/即時報導

勞動部今(9)日指出,為促使勞資雙方簽訂團體協約以提升勞動條件及穩定勞資關係,盼提升我國企業與工會簽訂團體協約提升工會協商意願及能力,雖然平均每年都有50件左右團體協約簽約件數,但仍有許多企業未能完成團體協約簽訂,故接下來將會持續督促及輔導成立工會之上市(櫃)公司於公司年報及永續報告書中確實揭露團體協約簽訂情形或未能簽訂原因等事項。

我國上市(櫃)公司共有1,779家,其中成立企業工會為185家、簽訂團體協約僅有48家,比率偏低,為鼓勵簽訂團體協約,勞動部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台灣證券交易所及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共同合作,透過督促及輔導已成立工會的上市(櫃)公司於公司年報及永續報告書中確實揭露團體協約簽訂情形或未能簽訂原因等事項,並同時間勞動基金亦會將上市(櫃)公司團體協約簽約情形列為投資標的選擇指標之一,以提升上市(櫃)公司簽訂團體協約的意願。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表示,會把目標鎖定在上市(櫃)公司,除了考量到上市(櫃)公司是公開向一般大眾募集資金,通常對於企業社會責任的自我要求會高於一般企業外,金管會也要求一定規模上以上的公司應編列永續報告書,公司可以把團體協約情形說明並納入公司治理評鑑計分,這樣也能有助於企業在公司治理方面的分數能有所提高,對於企業而言也是正面影響。

王厚偉提到,企業工會成立的目的為與公司協商,為推動上市櫃公司與其企業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已函請公司應於永續報告書及年報中揭露,最快在今年的永續報告書中即可看到,也已發函予成立工會的上市櫃公司,如果未確實揭露,將提供名單及改善建議予證期局、證交所及櫃買中心輔導公司改善。

此外,王厚偉也提到,上市(櫃)公司簽訂團體協約也列為勞動基金選擇投資標的之參考指標之一。勞金局向來重視社會責任投資,有關投資標的選擇,一向以穩定、長期獲利為前提,均以殖利率好、流通性佳、具備產業未來展望性等要素做為選擇投資標的參考,團體協約的簽訂對於企業內勞資關係穩定極具幫助,因此勞金局已將簽訂團體協約納入選擇投資標的參考指標之一,並綜衡營運獲利情形、成長性及產業展望等因素後,考量擇優投資。

最後,勞動部強調,上市(櫃)公司應遵循國際公認的勞動人權,包括結社自由及集體協商權,並應基於保障股東權益、尊重利害關係人權益及提升資訊透明度等原則建立公司治理制度。團體協約的締結,不但可達到提升勞工福祉及穩定勞資關係的目的,更有助公司內部組織發展、凝聚員工向心力及精確估算營運成本,讓公司可專心致力於發展新技術及提高競爭力,創造勞資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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