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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條例修正案三讀通過 照亮光電業

提要

新建物須強制設置發電設備 擴大離岸風電空間 制定完整地熱發電規範

太陽能板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太陽能板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本文共811字

經濟日報 記者余弦妙/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29)日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案》,明定建築物新建、增建或改建,達一定規模以上者,除了有受光條件不足,或者其他可免除情形外,起造人應設置一定容量以上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根據三讀通過條文,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在新建、增建、改建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物時,其工程條件符合再生能源設置條件者,應該裝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行政院去年底通過經濟部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列為本會期優先法案,經濟部報告中指出,再生能源快速增加,新增規定,改建的建築物應設置一定容量太陽光電、擴大離岸風電可設置空間、鼓勵多元水利設施參與發電,並使生質能設置場址回歸土地使用法規,制定完整地熱發電的規範及罰則,希望解決能源轉型所遭遇問題。

法條三讀通過後,也授權未來由內政部會同經濟部訂定建築物範圍、一定規模、一定裝置容量與其計算方式、受光條件、可免除情形及其他相關事項的標準。

在離岸風電方面,此次修法擴大潛在設置空間,刪除現行條文中離岸風力發電設置「不超過領海範圍」的文字,擴大離岸風電可設置範圍,具體開發範圍也會透過跨部會聯合審查機制把關。

在小水力發電部分修正定義,除了結合既有水利設施的條件,也鼓勵圳路、水道、淨水廠等潛在場域透過引水進行發電,鼓勵多元水利設施參與發電。

生質能部分刪除原有燃燒型生質能電廠僅能設置於工業區的限制,回歸土地使用管制規範,使農業設施、工廠等農林剩餘資材可就近做生質能料源運用,增加尋址彈性,減少料源集運的環境效應與成本。

地熱部分,為加速地熱能探勘許可與地熱能開發許可的審查,修法新增地熱能探勘許可與地熱能開發許可的申請、審查程序等相關規範或限制,為設置地熱能發電設備而有探勘地熱能需要者 ,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地熱能探勘許可,探勘許可有效期間為二年,有正當理由者,得在屆期二個月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以二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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