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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男砸近3000萬在新竹縣蓋房,為節稅借名登記在好友建設公司名下,未料該公司爆發財務危機,房屋還遭銀行假扣押。陳男急提告證明房屋是自己出資興建,所幸新竹地院最終判信託無效,建物也移轉回他名下。
判決書指出,陳男是新竹縣某處土地所有權人,2022年11月24日與A建設公司簽訂營建與監造管理服務契約,由陳男出資,在土地上興建3筆建物。契約記載工程預算2787萬元,加上管理費167萬2200元、營業稅8萬3610元,總額達2962萬5810元,追加費用另計。
陳男主張,當初因節稅考量,雙方約定借用A建設公司名義擔任起造人,房屋實際由他出資興建。建物2024年9月完工,同年12月登記在A建設公司名下,原本規畫日後共同出售土地及建物。
2025年5月,陳男聽聞A建設公司陷入財務危機,擔心自己出錢蓋的房屋遭公司債權人查封、拍賣,因此緊急與A建設公司商議,將3筆建物透過「信託」方式移轉登記回他名下,雙方5月21日簽訂信託契約,5月27日完成登記。
未料A建設公司撰擬的契約屬於自益信託,受益人仍是A建設公司,銀行便針對A建設公司的信託受益權聲請假扣押,並經法院扣押在案。陳男提告坦承當初辦理信託就是為了防止建物遭A建設公司債權人強制執行,雙方其實沒有真正管理信託財產的意思,要求法院確認這項「假信託」無效。
法官認為,陳男提出營建與監造管理服務契約、建造執照、土地及建物謄本等資料,可證明房屋確由陳男出資興建,只是借用A建設公司名義登記。依最高法院見解,自己出資興建房屋者,不待登記即可原始取得所有權。
法官並指出,陳男與A建設公司後來為避免債權人強制執行,再將建物辦理信託登記,但雙方欠缺真正信託合意,也沒有實際履行信託契約,屬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依民法規定應屬無效。
法官另認定,陳男與A建設公司間確有借名登記關係,陳男已透過訴訟合法終止,因此A建設公司負有將建物所有權移轉給陳男的義務。最終判決確認信託行為及信託登記均無效,A建設公司應塗銷信託登記,再將3筆建物所有權移轉給陳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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