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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穩定幣 免課營業稅

本文共597字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昨(3)日發布解釋令,營業人銷售《虛擬資產服務法》所定的虛擬資產及穩定幣,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虛擬資產服務法》是今年7月22日發布實施,明定穩定幣發行依據,並強化虛擬資產服務商(VASP)監理,金管會陸續訂定子法,財政部昨日亦針對相關稅制發布解釋令。

財政部指出,依營業稅法課稅原則,支付工具或儲蓄保值等投資工具,不具消費性質,其移轉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不課徵營業稅。

由於虛擬資產服務法規定的虛擬資產,例如比特幣、乙太幣等,是以用於支付或投資目的者為限;穩定幣也是一種虛擬資產,屬多用途支付工具,因此,營業人銷售這類虛擬資產,不課徵營業稅。

觀察國際間與台灣營業稅制相近國家或地區,例如日本、新加坡、南韓、印尼、英國、德國、加拿大、歐盟、澳洲、紐西蘭等,已將虛擬資產定性為支付工具或金融服務,其交易亦不課徵營業稅,我國作法與國際趨勢一致。

財政部另外提醒,虛擬資產服務商若依《虛擬資產服務法》第6條規定,為他人提供虛擬資產交換等相關服務,收取服務費或手續費,就屬銷售勞務,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另針對非同質化代幣(NFT),因非屬《虛擬資產服務法》所定的虛擬資產,營業人銷售NFT或持以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亦屬銷售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NFT是表彰價值具有特定性及不可替代性的數位資產或商品,例如表彰特定藝術品、收藏品或不動產等,因此銷售NFT視為銷售勞務行為,仍應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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