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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宅經營小生意 要辦稅籍

本文共380字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中秋節將至,又是送禮的季節,不少自家烘焙店會製作月餅、手工餅乾販售。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只要有持續對外販售商品、收取價金的營業事實,即使是在自宅經營小生意、沒有招牌或員工,仍須依法辦理稅籍登記。

依營業稅法規定,在台灣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都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高雄國稅局解釋,只要有持續對外販售商品、收取價金的營業事實,民眾利用自宅製作月餅、糕餅或點心,再對外販售並收取費用,就屬於銷售貨物,不會因為營業規模小、沒有招牌或未聘請員工而免除稅籍登記義務。

舉例來說,周小姐(化名)透過網路販售自家廚房所製造的甜點,每月銷售額為12萬元,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20萬元,屬小規模營業人,由國稅局按季查定銷售額,以1%稅率核課營業稅。

若後續營業規模擴大,每月銷售額25萬元,已超過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即應使用統一發票,並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自行申報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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