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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增稅重購退稅 不限次數

本文共632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土增稅有多項租稅優惠,適用情況略有不同。有些民眾搞混土增稅「重購退稅」及「一生一次」優惠,台中市稅務局表示,重購退稅申請次數並無限制,只要符合申請要件,仍可再次申請,並不限「一生一次」。

民眾出售符合規定的自用住宅用地,可適用「一生一次」優惠,稅率可降至10%;另也有「一生一屋」優惠,稅率亦為10%;另有重購退抵稅優惠,適用條件及限制各有差異。

台中市稅務局表示,民眾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並繳納土增稅後,只要符合重購退稅規定,就可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稅款,且申請次數沒有限制,未來再次出售、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只要符合相關要件,仍可再次申請。

稅務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兩年內重新購買自用住宅用地,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00平方公尺,且出售及重購土地上的房屋,均為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並已在當地辦完戶籍登記,即符合重購退稅的基本條件。

不過,能否實際退稅,還要進一步比較出售及重購土地的地價。若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且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已繳納的土增稅後,仍不足以支付新購土地地價,可向原出售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退稅,退還金額以原先已繳納的土增稅為限。

重購退稅設有五年列管規定。稅務局指出,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五年內,如果再移轉、出租、供營業使用或遷出戶籍,導致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規定,稅局將追繳原先退還的土增稅;持有滿五年並持續符合自住規定,之後再次出售時,仍有機會適用重購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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