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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如果被繼承人生前曾拿自己的錢借給所投資公司,截至死亡時公司還沒還清,這筆「股東往來」其實就是被繼承人對公司的債權,同樣屬於遺產,必須列入遺產稅申報。
實務上,繼承人最容易忽略的情況,就是已知道被繼承人持有公司股份,也依法將公司股權列入遺產申報,卻沒有進一步確認被繼承人生前是否還曾借錢給公司,導致股權有報、債權卻漏報。
台北國稅局指出,稽徵機關提供的「財產歸戶資料、所得及死亡前兩年內贈與資料」,主要是提供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參考,其中並沒有記載被繼承人投資公司內部的私人借貸或股東往來紀錄。
因此,繼承人如果只按照國稅局所提供的資料來申報,沒有另外查證被繼承人與公司間資金往來,就可能漏掉這類債權。
舉例來說,被繼承人小強(化名)是未上市A公司股東,小強過世後,繼承人已將其持有的A公司股權列入遺產申報。不過,國稅局查核A公司的資產負債表時,發現公司負債項目中的「股東往來」科目金額達3,000萬元,因此進一步向公司查證。
經查發現,截至小強死亡當天,小強對A公司仍有500萬元的股東往來債權,也就是公司還有500萬元尚未償還給小強,但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並未將這筆債權列入。國稅局因此依法將500萬元併入遺產總額課稅,除了補徵稅款外,並處以罰鍰。
國稅局提醒,如果被繼承人死亡時留有投資公司股權,繼承人除確認股權是否已列入遺產,也應注意被繼承人生前與公司的資金借貸情形。如果截至死亡日仍有尚未收回的股東往來款項,就應一併計入遺產申報,避免因漏報遭到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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