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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總統陳水扁女兒陳幸妤與骨科醫師趙建銘傳出離婚消息,雖然兩人離婚後如何處理財產,外界不得而知,不過對一般夫妻來說,離婚除了監護權、贍養費等問題,婚後累積的房屋、土地及其他財產如何分配,也可能牽涉稅負。依據稅法,夫妻若採法定財產制,離婚時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依法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若涉及房地移轉,符合規定可免契稅,土地也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陳幸妤驚爆已與趙建銘離婚,她本人已向媒體證實。此事起因於一名署名「陳幸妤」的網友昨(12)日在趙建銘「兆福脊椎骨科診所」的Google評論區留下1星負評,自稱是趙建銘「前妻」,引發網路熱議。
依《民法》規定,夫妻婚後如果沒有另外約定財產制度,原則上適用法定財產制。當夫妻離婚或其中一方死亡,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雙方婚後取得且現存的財產,在扣除婚姻存續期間所負債務後,如果一方剩餘財產較多,原則上雙方差額應平均分配。
舉例來說,假設丈夫婚後取得且符合計算範圍的剩餘財產為1,000萬元,妻子為200萬元,雙方相差800萬元,妻子原則上可主張其中一半、也就是400萬元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過,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等,依法不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不能單純把夫妻名下所有資產直接相減。
若離婚分產涉及不動產,稅負也有差異。夫妻一方依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房屋,法律性質屬婚姻關係終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並非買賣、交換或贈與,因此不屬契稅課徵範圍,不必申報繳納契稅。
若分配的是土地,也可依規定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申請不課徵土增稅,不過,「不課徵」不等於土增稅永遠消失,未來土地再移轉給第三人時,仍須依規定計算漲價總數額,且因土地增值稅採累進稅率,屆時可能面臨較高稅負。
此外,夫妻協議離婚時,一方依離婚協議給付另一方財產,並非贈與行為,可免課贈與稅,但關鍵在於「白紙黑字寫清楚」。如果離婚協議書已載明財產給付內容,日後又出現協議書以外的財產移轉,當事人若主張同樣屬於離婚時約定的給付,就必須自行舉證;若無法證明,且被認定屬無償移轉,就可能被課徵贈與稅。
民眾也要留意請求權時效。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道有剩餘財產差額起,2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也就是離婚或一方死亡起,超過5年未行使,同樣會消滅。也就是說,離婚分財產不只是「談好就好」,財產如何定性、協議如何記載及何時行使權利,都可能直接影響自身權益與後續稅負。
至於「離婚年度」如何認定,兩願離婚是以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年度為準,離婚效力也從登記日起算;若屬裁判離婚,則以判決確定、離婚發生效力的時間認定。換句話說,夫妻離婚除了談好財產怎麼分,更要留下完整書面紀錄,否則事後才追加財產給付,可能因舉證不足而多出一筆贈與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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