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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稅捐稽徵機關寄送稅單,如果本人沒有收到,有時會寄存在郵局,等待本人認領。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依規定,文書寄存在送達地郵局時,從「寄存日」就產生送達效力。
國稅局表示,稅捐相關文書如寄存在應受送達地的郵局,郵務人員會製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在納稅人的住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就業處所門上,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實際上何時前往郵局領取,並不影響寄存日就是收受送達日期的送達效力。
舉例來說,納稅人陳先生(化名)短漏報贈與稅,經國稅局查獲並開單補徵,繳納期限屆滿日為2025年12月10日,陳先生對核定應納稅額不服,於2026年1月12日才申請復查。
不過,因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已於2025年11月25日寄存在陳先生住所所在地的郵政機關,陳先生雖於同年12月15日才向郵局領取,但依規定,仍以寄存日2025年11月25日為收受送達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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