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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借名登記不動產 免契稅

本文共359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新竹市稅務局提醒,借名登記的不動產若涉及繼承,法院調解筆錄等法律文件最好明確載明取得原因,否則可能影響免徵契稅權益。

依《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等方式取得所有權,原則上應申報繳納契稅,但若因繼承取得不在契稅課徵範圍內。若房屋屬借名登記,借名人死亡後,也須證明借名人才是實質所有人,才能將房屋納入遺產,由繼承人承受並適用免徵契稅。

舉例來說,竹科工程師小李(化名)的父親生前出資興建一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但房屋借名登記在小李名下,父親過世後,兄弟姊妹對房屋歸屬發生爭議,最後透過法院調解,約定由全體繼承人共同持有建物處分權。當家人向稅務局申請變更房屋稅納稅人時,法院調解筆錄沒有載明是因「繼承」取得,稅務局主動發文向法院查證,確認兄弟姊妹的公同共有關係確實因繼承產生,才依法認定免徵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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