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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新制上路,未來不只信託分配收益可能要課稅,居民個人把財產放進境外信託時,也可能先被課徵20%個人所得稅;即使信託尚未實際分配收益,也可能面臨課稅。勤業眾信提醒,長期在中國大陸工作、經商,或透過境外信託進行家族傳承的台商,應重新檢視自身稅務居民身分、信託架構及受益人安排。
中國大陸財政部及國家稅務總局於2026年7月24日發布《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21號公告)及配套徵管規定(15號公告),正式建立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制度,規範範圍涵蓋財產裝入、信託存續、收益分配、信託終止及承繼等階段,也代表境外信託的稅務透明度及合規要求進一步提高。
勤業眾信家族辦公室服務執業會計師徐曉婷表示,新規首度系統化規範離岸信託的個人所得稅處理,反映中國大陸持續強化反避稅及稅務透明化管理。企業主及高資產家族應及早檢視既有信託架構、受益人安排及申報義務,評估可能產生的稅務影響。
徐曉婷指出,新制將離岸信託分為「居民個人離岸信託」及「非居民個人離岸信託」。中國大陸居民個人把財產裝入離岸信託時,原則上須以市價減除原值及相關費用後,申報財產轉讓所得,並繳納20%個人所得稅。
不只財產放進信託時可能被課稅,信託存續期間也可能產生稅負。離岸信託及其持有、控制或管理的境外實體所產生收益,即使尚未實際分配,也可能須依所得性質申報納稅,繳納20%個人所得稅,且受託人報酬、信託管理費、法律服務費及投資顧問費等不得抵減。
此外,即使離岸信託是由非居民個人設立,只要實際上由中國大陸居民個人控制,或居民個人享有相關經濟利益,仍可能被納入穿透課稅範圍。
勤業眾信家族辦公室服務執業會計師陳建霖表示,離岸信託長期是高資產家族進行財富傳承及家族治理的重要工具,但隨著全球稅務透明化,規畫重點已不能只看信託設在哪裡、法律形式為何,更須關注家族成員的稅務居民身分,以及實際經濟利益究竟歸屬誰。
對於在中國大陸經商或長期居住的台商家族,即使信託由境外親屬、境外公司或非居民人士設立,只要中國大陸居民個人實際控制相關資產或享有收益,仍可能產生當地個人所得稅問題。因此,已設立離岸信託的家族企業,應重新盤點信託持有資產、受益人及承繼安排,確認現行架構是否仍符合家族傳承目標及跨境合規要求。
勤業眾信提醒,台商尤其要注意兩大問題,一是非居民個人將財產裝入離岸信託,如果涉及來源於中國大陸境內的「財產轉讓所得」,仍須繳納個人所得稅;二是自己是否已符合中國大陸「居民個人」認定條件。
依現行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無住所但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累計居住滿183天者,都可能被認定為居民個人。對長期居住中國大陸,或透過境外架構持有企業股權的台商而言,應定期檢視居民身分,並同步評估離岸信託、境外控股公司及海外投資收益可能產生的稅務影響,降低未來申報、課稅及資產傳承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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