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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即時報導
欠稅後提起行政救濟,不代表可以趁機處分財產。北區國稅局表示,若納稅義務人在行政救濟期間有隱匿或移轉財產、意圖規避稅捐執行的情形,稽徵機關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保全稅捐債權。
北區國稅局就查獲一起違規案例,阿明(化名)於2024年間出售房地,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列報不符規定的免稅額,經國稅局查核後補徵稅款140餘萬元,沒想到,阿明收到稅單後雖提出復查,但國稅局同步發現,他正辦理名下另外兩筆不動產移轉過戶,研判有利用行政救濟期間脫產的疑慮。
國稅局進一步查核發現,阿明除了正在出售的兩筆不動產外,名下僅剩少數股票、投資及銀行存款等流動性較高的資產。為避免其將資產變現後影響後續稅款徵收,因此立即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獲准,並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
執行後,行政執行分署依法扣押阿明的存款及債權,並查封正在出售中的不動產,成功阻止房屋買賣交易。阿明為了順利完成過戶及交屋,最終同意繳清全部欠稅,案件也順利完成徵收。
國稅局提醒,民眾不要誤以為提出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程序,就能拖延或規避稅捐執行。若稽徵機關查獲有蓄意隱匿、移轉財產等脫產行為,仍會依法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以確保國家稅捐債權;一旦財產遭假扣押,不僅可能影響交易及資金運用,也可能對個人或企業信用造成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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