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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共有屋 善用設籍可節稅

本文共434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房屋稅2.0上路後,多屋族若繼承共有房屋,房屋稅負可能因此增加。新竹市稅務局表示,只要善用戶籍設立方式,符合自住房屋規定,仍有機會讓所有繼承人持有房屋都適用自住優惠稅率,降低房屋稅負擔。

稅務局表示,自住房屋須符合未出租、未供營業使用,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且完成戶籍登記等條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可適用1.2%自住稅率;若全國僅持有一戶且符合房屋現值等規定,還可適用1%優惠稅率。

房屋稅2.0採全國歸戶、全數累進課稅,多屋族若持有非自住房屋,稅率提高至2.6%至4.8%;即使因繼承共有房屋可適用較低的1.5%至2.4%稅率,仍高於自住房屋稅率,因此妥善規劃戶籍仍有節稅空間。

舉例來說,竹科王媽媽與兩名女兒共同繼承一間房屋,三人各持分三分之一,但王媽媽及大女兒原本各自已有一戶自住房屋,此時,可由王媽媽將戶籍遷入繼承取得的房屋,再由小女兒將戶籍遷入王媽媽原本的自住房屋,如此一來,三間房屋都符合自住房屋設籍規定,皆可適用自住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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