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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旅行社非辦理旅遊所需,僅單純代一般餐飲業者銷售餐券,因非執行旅行業專屬法定業務,不得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應針對銷售餐券收取代價全額開立統一發票給買受人。
依交通部與財政部規定,旅行業者在執行旅行業專屬法定業務,例如銷售國際航線機票、國內外及大陸旅行團團費、代訂國內外及大陸地區飯店、車、船、門票、代辦簽證工本費等旅遊相關營業項目,應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交付旅客,並逐項依規定就其收付價款差額,彙總開發票報繳營業稅。
舉例來說,消費者陳先生向甲旅行社購買南投二日遊4,699元行程,另加購台北知名燒肉店999元餐券,旅行社收取南投行程費用4,699元,應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交給陳先生;代售餐券則屬一般代售業務,應針對該餐券全額999元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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