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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益信託改受益人 留意稅事

本文共365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不少民眾利用信託管理資產或安排財產傳承,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若民眾原本設立的是自益信託,之後將受益人改為子女或其他人,因屬於信託利益權利移轉,依法視同贈與,須依規定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國稅局表示,自益信託是指委託人將自己的財產交付信託管理,同時自己也是受益人,因此信託利益原本仍屬於委託人所有。不過,若日後因財務規劃或資產傳承考量,將受益人改為他人,就等於把原本屬於自己的信託利益移轉別人,依遺贈法規定屬贈與行為,應依法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舉例,君君以3,000萬元自有資金成立為期三年的自益信託,原本由自己擔任受益人,之後因規劃財產傳承,將受益人改為兒子小華,視同贈與,必須在受益人變更日起30日內,以變更當時的信託財產價值申報贈與稅。

信託契約受益人並非想改就改,涉及財產利益移轉時,可能產生贈與稅義務,若未依規定申報,恐遭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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