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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申報營所稅時,列報外幣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為限,若只是因為匯率調整而產生的帳面差額,在沒有完成結匯前就不屬於「實際發生」的損益,不得列計。
不少公司會誤以為,可直接利用會計帳相關數據作為營所稅申報依據,但依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分別列為損失或收益,若只是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免列當年度收益,也不得列計損失。
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帳列的外幣存款,雖在財務會計上須依年底匯率進行評價調整,並將調整金額認列為兌換損益;但在辦理營所稅申報時,因仍屬未實現損益,還不得列為兌換損益。
舉例來說,甲公司辦理2024年營所稅結算申報,列報兌換虧損500萬元,經國稅局查核發現,其中有100萬元是外幣帳戶因年底匯率評價調整而產生的帳面差額,並無實際結匯,屬未實現損失,依規定不得列計損失,因此調減兌換虧損100萬元,補徵稅額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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