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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歐芯萌/台北報導
勞動部昨(7)日修正發布「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應行注意事項」,共六大修正重點,包括規定分支機構勞工達30人以上,應單獨召開勞資會議,不能與總公司合併辦理;勞資代表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代理;另新增提案保護規定、健全會議程序規範。
勞動部提醒雇主,勞資會議召開情形,已納入事業單位申請股票初次上市櫃、聘僱外籍移工的審查項目之一,雇主務必依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舉辦勞資會議。
勞動部表示,此次修正共六大重點。第一,健全選務運作及勞資代表機制,包括應在工作時間內辦理勞方代表選舉選務;及因應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增加,主管機關得促請事業單位調整勞資代表人數;視訊會議中出席人員應使用真名等。
第二,事業場所(分支機構,如分店、工廠)內勞工人數達30人以上,應單獨召開勞資會議,不可與總公司或其他事業場所合併辦理。
第三,應定期規律召開勞資會議,公司可自行訂定「每三個月(或低於三個月)」為固定周期;周期一經確立,即須在特定周期內至少召開一次以上會議。
第四,明定勞資會議成會要求,勞資雙方代表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代理,開會前主席需確認各方代表出席人數是否已達各過半數,才能宣布開會;如未達出席門檻,則應另訂開會日期。
第五,已提出的提案,在未經提案人同意,不能隨便被「搓湯圓」。
第六,考量各事業場所經營型態與環境差異,新增強化提案與議事機制,鼓勵雙方提出具體議題(工作環境改善、組織運作效能等),以落實充分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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