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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日前公布函釋,放寬專業投資公司在交際費、捐贈及職工福利費用限額規定。此次修正主要是將不計入所得額課稅的投資收益,例如股利等,也可併入計算限額,在分母變大的情況下,推估限額也將會提高,有機會列支更多費用,達減稅效果。
財政部日前廢止投資收益不併計收入總額計算福利金列支限額、核釋專業證券商交際費之列支限額兩大函釋,重新核釋以買賣有價證券為專業之營利事業取得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其計算交際費、捐贈及職工福利列支限額規定。
過去在計算列支費用限額時,因投資收益免計入所得額,所以不併入營業收入總額計算。財政部官員解釋,先前在納保會議上,有委員提案指出,專業投資公司在買賣有價證券時可納入營業收入總額,但因有價證券所取得股息、紅利及利息(包括短期票券之利息收入)等投資收益,在舊函釋認為因實質免稅,則不應併計,委員認為這些都是免稅所得,也都是投資公司收入,應有一致標準。
調整後新規,專業投資公司若有交際費、捐贈及職工福利費用等支出,應依規定在限額內列支,再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規定,個別歸屬認列與計算應稅收入及免稅收入應分攤數,分別自應稅收入及免稅收入項下減除。
調整後,交際費部分,買賣有價證券者,依規定以進貨及銷貨為目的之列支限額;因有價證券取得之股息、紅利及利息(包括但不限於短期票券之利息收入、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或盈餘)則是以供給勞務或信用為業者之列支限額。
捐贈部分,依規定按所得額(包括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計算限額;職工福利,依查核準則規定營業收入總額(包括但不限於短期票券之利息收入、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或盈餘)計算限額。
資誠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表示,修正後規定屬有利納稅義務人之修正規定,函釋發布日(今年6月3日)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均可適用,投資公司可視自身申報情況,評估是否申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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