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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新賣新」 不能重購退稅

本文共326字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換屋族可善用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減輕負擔,不過應留意適用要件,不論「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都以出售舊自住房地為前提,若為「買新賣新」樣態,也就是將後來才買的新房地出售,將無法適用重購退稅。

重購退稅優惠須符合三大要件,包括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須在二年內;個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出售及重購房屋完成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出售及重購房屋不可有出租、供營業等。舉例來說,陳先生在2023年6月取得A屋,2024年12月取得B屋,2025年4月將B屋出售,陳先生認為自己先後於兩屋均設有戶籍並有居住事實,自行列報重購抵稅170萬元。

國稅局發現,陳先生出售標的並非先購入供自住使用之A屋,出售B屋非換屋所需,無法適用重購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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