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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父母會把賣房、賣地所得直接匯到子女帳戶,認為只是暫時代管或借款,不過若無法提出充分證據,仍可能被國稅局認定為贈與。就有一名父親將出售土地所得中的1,100萬元匯入兒子帳戶,兒子再用這筆錢買地及支付個人開銷,父親事後主張是借款、不是贈與,但因舉證不足,最終仍被認定贈與成立,不僅補徵贈與稅88萬元,還被裁罰88萬元,合計補稅及罰鍰176萬元。
根據訴願書,父親老馮(化名)於2013年出售高雄一筆土地,實際收到土地價款約1,499萬元,其中出售土地取得的300萬元訂金、500萬元第一期土地款,以及前一筆土地交易因買方違約沒收的300萬元訂金,共計1,100萬元,都陸續匯入兒子小馮的帳戶。
國稅局查核發現,小馮取得這筆款項後,不僅用來購買另一筆土地,也支付地價稅、匯款給他人及提領現金等,認為這筆錢已由小馮自由支配及使用,財產所有權已實際移轉,因此依法認定屬於贈與。
借貸代管舉證不足 事後返還難翻案
不過,老馮不服,主張其中的800萬元其實是借給兒子購地的資金,雙方約定五年內償還,並提出借據證明,兒子之後也已歸還160萬元;至於另外300萬元,是因前一筆土地交易發生糾紛,買方提起訴訟並聲請假扣押,因此才暫時放在兒子帳戶保管,並非贈與,待官司結束後,小馮也已將扣除訴訟費用後的250萬元匯還給他。
不過,財政部認為,老馮提出的借據是在2014年1月2日才簽立,但800萬元早在2013年12月底就已匯入小馮帳戶,也就是先交付款項、事後才補寫借據,與一般借貸交易習慣不符,因此難以採信。此外,財政部指出,小馮及其配偶當時本身已有存款利息收入,也有養殖事業收入等固定資金來源。
老馮雖主張兒子經營養殖業獲利不高,仍有借款需求,但未提出營運收支、成本或相關帳冊等資料佐證,因此不足以證明雙方確實存在借貸關係。至於兒子事後陸續匯回250萬元,財政部認為,相關款項都是在國稅局開始查核之後才返還,屬於事後補救行為,並不足以推翻原本已成立的贈與事實。
主張非贈與須提出完整證明
財政部表示,只要納稅人將自己的財產移轉到他人帳戶,且對方已實際受領、使用及處分,稅捐機關即可先認定具有贈與的客觀事實。若納稅人主張雙方是借款、代管、清償債務或其他法律關係,而非贈與,就必須提出完整且足以證明的資料,否則仍可能依法課徵贈與稅。
老馮另辯稱,如果自己真的想贈與兒子,大可先買下土地,再把土地贈與給兒子,按公告現值計算贈與稅反而更低,沒有必要直接匯現金承擔更高稅負。不過,財政部認為,課稅仍應以實際資金流向及使用情形為準,不能因當事人主張還有其他較省稅的方式,就否定本案已成立的贈與事實。
因此,財政部維持原處分,認定老馮於2013年間贈與兒子1,100萬元,已超過當年度220萬元免稅額,依法補徵贈與稅88萬元,並因未依規定申報,再裁罰88萬元,合計須負擔176萬元,訴願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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