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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即時報導
許多民眾換屋時,會利用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機制減輕稅負,但若新買的土地登記在配偶名下,即使是夫妻共同居住,也可能喪失退稅資格。台南稅務局提醒,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最重要的條件之一,就是出售舊土地與購買新土地的所有權人必須是同一人,若所有權人不同,即不符合退稅規定。
稅務局表示,依規定,民眾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若在2年內完成「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且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在符合相關自用住宅條件下,可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申請重購退稅,以減輕換屋負擔。
不過,許多人在購屋時會因貸款、財產規劃或其他考量,將新房地登記在配偶名下,卻忽略重購退稅對所有權人的要求。稅務局舉例,林先生出售自己名下的自用住宅用地後,再以太太名義購買新的自用住宅用地,雖然兩筆土地都屬自住房屋使用,但由於出售土地與購買土地的所有權人並非同一人,因此不符合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規定,無法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必須一致,但房屋部分規定較為彈性。出售及重購的自住房屋,除了可以由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持有外,也可以由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不受必須同一人的限制。
稅務局提醒,實務上常見民眾誤以為夫妻屬同一家庭,只要購買新屋即可適用重購退稅,結果因新購土地登記在配偶名下而遭駁回申請。民眾若有換屋規劃,應事先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方式及相關規定,以免錯失重購退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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