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共729字
不少企業在年度結算時,會先估列薪資或年終獎金支出,以反映當年度營運成本。不過,北區國稅局提醒,若相關薪資或獎金僅停留在帳面估列階段,並未具備明確給付義務或相關依據,屬於未實現費用,不得列報為當期費用,否則可能面臨補稅。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的特定項目外,原則上未實現的費用及損失不得認列。也就是說,企業雖可基於會計處理需要,依權責發生制估列相關費用,但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仍須符合稅法規定,否則國稅局查核時可能剔除相關費用。
北區國稅局近期就查核到一起違規案例,某甲公司在辦理2024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應付薪資支出高達1,200萬元。
國稅局進一步檢視相關資料後發現,該公司僅於年度終了時,以會計分錄估列這筆費用,並未在公司章程中載明相關獎金制度,也沒有經股東會事先決議,更無法提出與員工間事前約定的獎金發放標準或相關證明文件。
由於這筆支出欠缺明確的給付義務基礎,未達可認列費用的條件,國稅局認定屬於未實現費用,依規定將1,200萬元費用全數剔除,並補徵營所稅240萬元。
國稅局說明,企業若要認列薪資、獎金等支出作為費用,必須具備合理且明確的給付依據,例如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或勞動契約、獎金辦法等相關文件,以證明公司確實負有支付義務,而非僅為降低稅負而於帳上預先估列。
國稅局提醒,企業在辦理年度結算及報稅作業時,應區分會計認列與稅務認列的差異。即使依會計原則可以估列相關費用,也不代表稅法一定允許列報扣除。若屬稅法規定不得認列的未實現費用,應於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減,以免日後遭查核補稅,甚至衍生相關處罰。
※ 歡迎用「轉貼」或「分享」的方式轉傳文章連結;未經授權,請勿複製轉貼文章內容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