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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查到漏稅才換負責人沒用!國稅局搬出函示:責任跑不掉

即使商號在違章行為發生後立即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稽徵機關仍會追究原負責人的責任。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即使商號在違章行為發生後立即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稽徵機關仍會追究原負責人的責任。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本文共558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即時報導

獨資商號若違反稅法規定,事後再變更負責人也無法規避責任。台北國稅局提醒,獨資商號如有漏稅、短報或其他違章情形,應以違章行為發生當時登記的負責人作為處罰對象,不會因事後更換負責人而改變。

台北國稅局查獲,近期有獨資商號在遭稽徵機關查獲違反稅法規定後,試圖透過變更負責人的方式,規避補稅及相關處罰。不過,依財政部函釋規定,獨資組織營利事業即使已辦妥負責人或商號變更登記,只要查獲的違章事實發生在變更之前,仍應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的負責人作為論處對象。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獨資商號與公司不同,並不具有獨立法人格,雖然對外是以商號名義從事營業活動,但相關權利義務實際上仍歸屬於出資經營的自然人,也就是負責人本人,因此,若獨資商號有違反稅法規定的情形,依法應由當時經營該商號的負責人承擔補稅及受罰責任。

也就是說,即使商號在違章行為發生後立即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稽徵機關仍會追究原負責人的責任,不會因負責人異動而轉由新負責人承擔,也無法藉此免除應負的法律責任。

國稅局提醒,獨資商號負責人應確實依規定辦理稅務申報,避免因疏忽而產生漏稅或短報情形。若已發現有申報錯誤或漏報稅額,在尚未遭人檢舉,也尚未被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查核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行補報並補繳漏稅款,有機會適用免罰規定,以降低後續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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