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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稅支票 一年內須兌領

本文共354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花蓮縣稅務局提醒,退稅支票兌領期限為一年,民眾收到後應儘速辦理兌現或存入帳戶,以免支票失效影響自身權益。

稅務局表示,若超過期限仍未辦理兌領,支票即失去效力,民眾須重新向稅務機關申請補發退稅款,將延後實際收到退稅款的時間。

稅務局指出,每年都有部分民眾因忙碌、疏忽或忘記兌領退稅支票,導致支票過期失效。雖仍可申請補發,但必須重新辦理相關程序,增加行政成本,也讓退稅款無法即時入帳,因此收到退稅支票後應儘快處理。

此外,退稅支票均以雙掛號方式寄送。若民眾因搬家、更改通訊地址或無法親自簽收,導致郵件遭退回,待郵局退件後,可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前往稅務局領取支票。若不方便親自到場領取,民眾也可提供本人金融機構帳戶資料,向稅務局申請改採「直撥退稅」方式,由稅務機關直接將退稅款匯入指定帳戶,省去領取及兌現支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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