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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額核定前 可改採列舉扣除

本文共353字

經濟日報 記者余弦妙/台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今年申報去年度綜所稅期間已於6月1日截止。依規定,若原申報採標準扣除額,想改為列舉扣除額,應在稽徵機關核定稅額前,檢附相關收據及證明文件、申請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更正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報稅季已結束,民眾若因疏忽或忙碌而尚未申報,應儘速補報,未經稽徵機關啟動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自動補報繳並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規定,個人除全年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的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合計數,可免申報外,其餘納稅人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國稅局表示,已完成申報的民眾,過了申報期限6月1日才發現有遺漏或錯誤,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更正,如有短繳稅款,應填寫綜所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以現金向金融機構繳納差額稅款及加計自動補報利息;更正後如有溢繳稅款,國稅局會辦理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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