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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雇綁約服務年限 有限制

本文共311字

經濟日報 記者歐芯萌/台北報導

勞動部表示,依勞基法規定,雇主須符合「提供專業技術培訓並負擔費用」或「提供合理補償」等二項要件之一,才能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且該約定不得逾越合理範圍,否則無效。

勞動部指出,實務上常見雇主以最低服務年限「綁約」,並搭配違約金之約定,要求勞工在一定期間內須留在事業單位內服務而不得任意轉職,若提前離職即須負擔高額賠償費用。此外,亦有雇主是以提供留任獎金或簽約金等合理補償作為約定條件,因而衍生違約金過高或返還範圍爭議。

勞動部提醒,雇主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須具備必要性及合理性。如屬例行性教育訓練、一般在職訓練等,或依法應辦理法定訓練等所生費用,雇主均不得據以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亦不得作為請求違約金或返還費用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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