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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報稅新制去年公告上路,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不管境內外平台給付網紅收入,依規定應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輔導期間至6月30日為止,提醒扣繳義務人(例如平台)應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扣繳及申報事宜。
財政部去年底訂定網紅課稅規範,今年起依營業稅法規定辦理稅籍登記的營業人,為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其給付網紅(即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之個人)收入,依相關規定應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
中區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給付網紅收入,應依照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的我國來源網紅收入,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其給付金額若未達起扣點,而未經扣繳稅款者,也應依規定列單申報。
若扣繳義務人為境外平台時,國稅局指出,應自行或委託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辦理扣繳稅款、向稅籍登記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扣免繳憑單,並將扣繳憑單填發網紅。
舉例來說,若境內網紅甲自境內平台A取得網紅收入10萬元,依照境內利潤貢獻程度100%,計算甲收入10萬元,A依給付我國境內居住者執行業務報酬的扣繳率10%,扣繳稅款1萬元,並依規定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
甲若從境外平台B取得網紅收入10萬元,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為8萬元,依照境內利潤貢獻程度100%,計算甲收入8萬元,源自境外觀眾收看部分為2萬元,按境內利潤貢獻程度50%,計算甲收入1萬元,合計甲從平台B獲得的應稅收入為9萬元,B就必須依規定給付我國境內居住者執行業務報酬之扣繳率10%,扣繳稅款0.9萬元,並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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