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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若向國外引進關鍵技術、支付技術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原本有機會申請免納所得稅,但現在申請時點更重要了。KPMG提醒,財政部5月13日修正相關審查原則,新增申請期限與核准期間規定,若企業太晚申請,恐怕部分所得將無法適用免稅優惠。
KPMG安侯建業執業會計師陳志愷表示,所得稅法針對特定產業引進新產品、新製程所需關鍵技術,以及建廠所需的製造或工程設計技術服務,提供技術權利金與技術服務報酬免稅優惠。不過,這類案件牽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稅務機關權責,因此企業須先向產業發展署申請核准,再向國稅局申請適用免稅。
他指出,過去審查原則並未明確規定申請期限,但此次修正後,已明定企業應在契約簽訂後、生效前,或契約有效期間內向產業發展署提出申請,並須在核准函發文次日起兩個月內,再向國稅局申請。新規定適用於今年5月13日起提出的案件。
陳志愷表示,新制也同步明定核准期間計算方式。如果企業是在契約生效前提出申請,核准期間可自契約生效日起算,最長三年;若是在契約生效後才申請,則改為自向產業發展署提出申請日起算,最長三年。
也就是說,若企業等到契約生效後才提出申請,從契約生效日至申請前這段期間已支付的所得,可能無法適用免稅;若完全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整個契約期間所得,甚至可能都不符合免稅資格。
此外,若原本已核准的免稅期間屆滿,但契約仍持續有效,企業也必須注意續行申請時間點。依新規定,若在原核准期間屆滿前提出續行申請,新的核准期間可自原核准期間屆滿次日起算,最長三年;但若等到原核准期間屆滿後才申請,則只能自本次向產業發展署申請日起重新起算。
因此,若企業是在原核准期間結束後才提出續期申請,從原核准期間屆滿後到申請前這段期間的所得,也可能面臨無法適用免稅的風險;若未在期限內續行申請,續期期間所得同樣可能喪失優惠。
陳志愷提醒,技術權利金與技術服務報酬免稅屬於租稅優惠,並非企業當然享有的權利,因此企業必須負起申請期限內的稅務協力義務,避免因申請時間延誤,影響免稅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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