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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民眾認為,只要家人沒有留下遺囑,過世後財產就應由繼承人依法分配。不過,法院近期一件判決顯示,若當事人生前已透過「他益信託」安排財產,即使過世後款項仍持續撥付,繼承人也未必能主張屬於遺產。
一名李姓男子的父親生前成立某公益基金會,並於2021年間與銀行簽訂金錢信託契約,由銀行擔任受託人,約定每年按季固定撥款給基金會,後續父親又在2022年間變更信託內容,將每季撥款金額提高至20萬元。
李父於2023年9月過世後,銀行仍依照信託契約內容,從2023年9月至2024年12月間,陸續6次匯款給基金會,每次20萬元,合計120萬元。
李男主張,父親並未留下遺囑,也未將相關財產遺贈基金會,且母親已拋棄繼承,因此自己是唯一繼承人。基金會未經他同意持續領取款項,等同侵占遺產,因此依不當得利及繼承關係提告,要求返還120萬元及利息。
不過,基金會抗辯指,相關款項並非遺產,而是李父生前與銀行簽訂信託契約後,由銀行依照約定固定撥付給基金會,基金會取得款項具有法律依據。
法院審理時,承辦理專也出庭作證表示,當初是李父主動規劃設立信託,希望能長期照顧基金會營運,雙方曾多次討論,簽約時也有確認身分、親自簽名及辦理匯款程序。
法院並比對相關簽名後認定,信託契約上的簽名與李父其他筆跡大致相符,難以認定契約造假。
法院指出,本案屬於「他益信託」,也就是信託利益由第三人享有。依《信託法》規定,這類信託成立後,原則上不得任意終止,且不會因委託人死亡而失效,因此即使李父過世,基金會仍可繼續依契約取得信託利益。
法院也說,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他益信託本質上等同委託人生前已將相關利益贈與受益人,因此相關財產自信託成立時起,原則上已不屬於委託人遺產。
最終,基金會領取120萬元並非無法律原因,不構成不當得利,李男也無法主張繼承權利,最終判決李男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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