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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為協助廠商降低出口成本,台灣自1955年起實施外銷品沖退原料稅制度,關務署昨(14)日提醒,外銷品使用的進口原料所納稅捐,可在成品出口後,依核定的原料核退標準申請沖退稅,應記得檢附用料清單。
依關稅法與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規定,廠商申請沖退進口原料稅,應於原料進口加工產製時,向經濟部產發署申請核定原料核退標準,並在原料進口放行隔日起一年六個月內,且於原料核退標準效期內,完成外銷品出口及沖退稅申請。
關務署提醒,廠商在出口報關時,應於報單「申請沖退原料稅欄」申報代碼「Y」,並應檢附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用料清表)供核。
廠商申辦沖退稅可採紙本或電子化擇一方式申請,若採紙本申辦者,應於出口報關時,一併檢附紙本用料清表;若採電子化申辦者,則應於出口報關前,以工商憑證登入系統製作並上傳用料清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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