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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紀念品支出不得抵稅 相關費用屬交際應酬 並非業務推廣

每到股東會旺季,不少企業都會準備紀念品,往往成為股東間熱議話題。示意圖。 記者李珣瑛/攝影
每到股東會旺季,不少企業都會準備紀念品,往往成為股東間熱議話題。示意圖。 記者李珣瑛/攝影

本文共744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每到股東會旺季,不少企業都會準備紀念品,往往成為股東間熱議話題。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公司購買股東紀念品,要留意營業稅處理方式,所支付的營業稅,不能用來扣抵銷項稅額,若誤列進項稅額扣抵,恐遭補稅處罰。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明訂五種不可扣抵銷項稅額的情形,第一是買進的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憑證;第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貨物或勞務,也不能扣抵,但若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第三是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第四是酬勞員工個人的貨物或勞務;最後是自用乘人小汽車。

營業稅不得扣抵情況
營業稅不得扣抵情況

高雄國稅局表示,屬於交際應酬用途的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而所謂交際應酬用途,除宴客外,也包含與推廣業務無關的餽贈行為。

國稅局指出,許多企業會在股東會發送環保杯、超商商品卡、家電或生活用品等股東紀念品,但因這類贈品並非用於公司營業或推廣業務,而是屬於對股東的餽贈,相關進項稅額不能申報扣抵。

舉例來說,甲公司為召開股東會,向乙公司購買1萬個環保杯作為股東紀念品,取得銷售額600萬元、進項稅額30萬元的三聯式統一發票。

雖甲公司依法取得合法憑證,但因股東紀念品屬與推廣業務無關的餽贈,因此這筆30萬元進項稅額,不能用來扣抵銷項稅額。

換句話說,公司雖然可以將購買紀念品列為費用,但其中所支付的營業稅,不能再拿來折抵營業稅負。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在申報營業稅時,應先確認進項稅額是否符合扣抵規定,避免因誤列扣抵而遭補稅及裁罰。尤其每年股東會旺季,不少企業大量採購紀念品,或是年節犒賞員工、送禮給客戶等情況,都要特別留意相關稅務規定。

此外,若企業已誤將不可扣抵的進項稅額申報扣抵,只要在未被檢舉、也尚未被國稅局調查前,自行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利息,仍可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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